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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来华职工违纪处分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1-04-10 [来源]: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 [浏览次数]:

第一章 总则

   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,确保公司来华职工(以下简称“职工”)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依据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第二条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,要坚持教育为主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做到程序正当,证据充分,依据明确,定性准确,处分适当。

  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就读的各类、各层次具有学籍的职工。

第二章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

第四条集团对违纪的员工,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处分的种类如下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,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,可按期解除;有突出贡献者,可提前解除;有违纪行为者,视其情节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  第五条受处分的员工,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种评优、奖学金评定的资格,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六条违纪行为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,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,违纪者除受纪律处分外,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。

   第七条违纪情节轻微,不够处分条件的,责令其做出检查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给予通报批评。

第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:

(一)情节较轻的;

(二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;

(三)有立功表现的;

(四)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;

(五)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
   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给予处分:

(一)情节严重的;

(二)有较严重后果的;

(三)不能认识错误,态度恶劣的;

(四)多次违纪的;

(五)对检举人、证人等打击报复的;

(六)在校外违法违纪、败坏公司声誉的;

(七)教唆、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、违纪的;

(八)威胁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;

(九)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;

(十)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
第三章 违纪行为和处分

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员工,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,公司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:

(一)被国家有关机关罚款或警告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二)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,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,妨害公司和社会安全,扰乱、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、生活秩序的,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有关规定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、示威活动,扰乱社会和公司正常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通过散发、张贴各种宣传品,以及采用播放录音、演讲、网络信息等手段,进行造谣、传谣或人身攻击,危害国家安全、影响安定团结或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操作,或制作、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三)非法传教及组织非法宗教活动,或参与邪教组织、迷信活动,以及参加非法传销等活动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四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,组织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,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煽动、组织、策划罢餐、罢课、罢考、绝食或聚众闹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六)在教学楼、图书馆、宿舍、体育场馆及其它公共场所(统称“公共场馆”)喧闹、起哄、寻衅滋事等,或违反公司公共场馆管理规定,在非开放时间擅自强行进入公共场馆,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,经劝告不听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,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贩卖、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、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,除按规定暂扣物品外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八)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侵入他人住宅、宿舍蓄意滋事,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九)出版、制作、复制、贩卖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十)以欺骗、威胁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公司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提供伪证、干扰调查工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撕毁或涂改公司通知、布告等,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,相应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凡属于培养计划的课堂讲授、实习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。留员工旷课依照《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;

(二)上课期间有喧哗、谈笑、吃零食及自行出入教室等行为者,经劝告不听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

(三)在教室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,着装不适宜及穿背心、拖鞋等进入教学场所者,经劝告不听给予警告处分。

第十三条违反公寓有关规定,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未经批准,擅自调换、私自占用员工宿舍或出租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留宿无婚姻关系的异性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;

(三)私拉电线、私用电炉、电暖器等电热设备,或破坏电源线、开关等公共设施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违反宿舍消防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宿舍内酗酒、哄闹,故意摔砸、敲打各种物品、设施,起哄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,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在宿舍内吸烟、焚烧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未造成后果者,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六)遵守作息时间。平时晚11:00,周五、周六晚12:00,国家法定的重大节日凌晨1:00前宿舍楼门锁闭,职工应按时归宿。在公司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内,在员工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、喧哗吵闹、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,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屡次或情节特别恶劣者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七)窃电者,除补交电费和按规定处罚外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

(八)破坏公共卫生,在宿舍饲养宠物,向宿舍外扔杂物、泼脏水,或在楼道长期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
第十四条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策划者:策划他人打架,并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,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肇事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,用言语或其他方式挑斗);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打架(包括互殴)者: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参与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为他人提供凶器者,视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持械打人者: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伪证者: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;

(七)凡打架斗殴、打人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,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;

(八)对结伙斗殴为首者,从重处分;对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错误行为者,视其情节可以从轻处分;

(九)在教师及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教育、劝导或教学期间,不服从管理,侮辱、威胁、打击报复教师及管理人员者,或散布言论对教师人身攻击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首先动手殴打教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有偷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,侵占、抢夺、(聚众)哄抢公私财务等行为者,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偷窃:

1.作案价值500元以下(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)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2.作案价值500元以上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
3.对于盗窃试卷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为盗窃者提供信息、工具,或进行窝赃、销赃、分赃,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对于拾物不还、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五)参加聚众哄抢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聚众哄抢为首者或积极参与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六)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,或两次以上作案者,加重处分。

第十六条违反道路、交通管理法律法规,无证驾驶摩托车、汽车等机动车辆,或使用伪造、假冒证件驾驶机动车辆者,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,公司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(校内道路超过20公里/小时,校外按有关部门限速规定)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,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严禁职工在校内、外酗酒。凡酗酒滋事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凡损坏公私财物,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;对情节较重、危害严重的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、设施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在公共设施和建筑物,以及公用设备上乱涂、乱画、乱张贴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九条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有赌博行为或提供赌博条件者,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多次参与赌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违反学术道德,侵占、剽窃或抄袭他人学术成果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毕业班员工办理完毕业手续,在未离校期间,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,按本规定处理。

第四章 处分程序

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进行处分依据的主要材料包括:

(一)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;

(二)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;

(三)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;

(四)员工处分登记表;

(五)员工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;

(六)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。

第二十三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和有关部门对违纪者和违纪事实进行查证。一般由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职工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并将调查报告、证明材料、员工处分登记表、违纪者的认识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报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。

(二)经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审核,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。在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安排听取员工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(三)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于违纪事件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。

(四)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,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后,上报公司审批。

(五)对职工的处分决定由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发文公布,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对职工的处分决定书由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送交本人,并由本人签字;无法直接送交的,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,30日后视同送达。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按申诉程序向公司员工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二十四条对职工的处分决定、员工处分登记表、员工申诉复查结论等处分材料,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职工本人档案。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将处分决定上报陕西省教育厅、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,同时根据情况抄送有关使(领)馆并通知员工家长。

第二十五条凡被开除学籍的职工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即被取消学籍,解除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。西安市公安局注销该员工的居留许可。员工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。凡无理取闹、拒不离校者,公司和公安局将采取强制措施,限期离校。

第五章  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职工未经批准,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,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,需给予处分的,参照国家有关法规、规章处理,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,只适用于职工违纪处分,不等同于司法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的“以上”“以下”均包括本数和本处分在内。

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负责解释。